[新闻热点]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1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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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ur╮暮念 发表于 2021-8-3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8月 6日,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院的“1号案件”。这是通州湾示范区法院7月16日挂牌成立、7月22日发布履职公告以来所受理的第1号案件。该案由通州湾示范区法院院长张骥担任审判长,副院长陆炜炜、刑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王冬组成合议庭,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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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星球公司以其享有相关产品著作权权属及熠能公司侵害其公司著作权为由,起诉熠能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熠能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作、使用、发布六项工艺系统方案产品说明及技术图片),删除被告官网中上述工艺系统方案产品说明及技术图片;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侵犯原告著作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承担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



庭审中,合议庭引导双方就各自主张的诉辩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其对HCL干燥系统、污酸处理蒸发系统、差压蒸馏系统、盐酸萃取精馏系统、盐酸常规解吸系统、三合一盐酸合成系统等六项工艺系统享有著作权,主张被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侵犯了著作权权利,导致原告产生了权利被侵害及维权的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主张的六个工艺系统的产品说明和技术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网站上展示的实验室照片因缺少独创性不构成摄影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及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合议庭在庭审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主张的产品说明及技术图片、厂区内实验室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若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及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一致合议意见。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平息本案纠纷。经过合议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本案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版权局以及人民调解员代表进行了旁听。庭审结束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参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座谈会。

据悉,通州湾示范区法院集中管辖南通市范围内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及辖区内民事、刑事案件,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单位,办理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两院将共同聚焦创新创造,做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引领者,全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南通样本”。(黄国安 李晓环)

编辑:李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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